
丈夫去世前夜,妻子竟私自将60余万元存款转给自己的亲戚,子女得知后,怒而起诉至法院。近日,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。
2022年1月,张某丙的生命走向了终点。在他去世前一天,妻子王某将其银行账户中的60余万元转给妹夫李某。这一举动引起了张某丙与前妻所生子女张某甲、张某乙的强烈质疑。他们认为,父亲尚未离世,继母王某此举显然是在转移属于父亲的财产,意图减少他们作为子女可继承的遗产份额。
多次沟通无果后,兄妹二人将王某和李某一同告上了法庭。
张某甲、张某乙诉称,继母王某在父亲去世前一天转走如此巨款,完全不合常理。这笔钱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,其中一半是父亲的遗产,王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合法继承权,要求王某和李某返还其应继承的份额。
王某辩称,这笔转账是归还妹夫李某的购房款。她解释道,早在2017年,李某想购买她名下的一套房屋,便分多次从新疆携带现金来沪交给她,累计约55万元。由于自己不太会操作银行卡,便将现金存放在家中,直到2018年才存入银行。后来因丈夫病重,房屋一直未过户,在丈夫去世前,她觉得应该把钱还给李某,于是就连本带息转了过去。
李某的陈述与王某基本一致,坚称这笔钱是自己多年来出借给姐姐一家的钱款,后来转为购房款,如今只是收款而已。
结合在案证据和双方诉辩意见,闵行法院审理后认为,这笔60余万元的存款,产生于王某与张某丙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
关于转账是否可以认定为被继承人的本意,根据医院的死亡小结记载,张某丙在去世前两天入院时,已处于“神志欠清”状态。在其生命垂危、意识不清的情况下,妻子王某单方面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转出,显然无法认定为是基于张某丙的真实意愿。
关于转账行为的本质认定,针对王某和李某关于“购房款、借款”的解释,法院进行了严格审查,发现其说法存在诸多疑点。
第一,双方声称有大量现金往来,但对于如此大额的资金流转,却无法提供任何借条、收据或转账记录等书面凭证。第二,李某自称工薪阶层,其收入水平与所称的数十万元出借能力明显不符。而其所述多次从新疆远赴上海、携带大额现金进行交付的方式,也与正常的交易习惯相去甚远。第三,王某自称“不太会用银行卡”,所以收现金、存现金。但法院查明,其银行账户存在多笔存取款交易记录,这一说法与事实明显不符。
鉴于两人的陈述存在多处矛盾,且无法提供任何有效证据支持其主张,法院对其“归还购房款”的说法不予采信,遂判决王某需将张某甲和张某乙可继承的钱款部分予以返还。
王某提起上诉,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该案现已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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